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_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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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员工休假的权利,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现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特制订公司的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
五、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未休年休假的员工,单位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天)。
七、试用期满的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若离职员工还有年休假未休完,离职员工应主动提出,公司会统筹安排予以休假;员工若未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且因此导致公司无法予以安排年休的,视为该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
八、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九、年休假报批程序
各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制定员工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休假的,需本人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