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减排制度_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法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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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

总量控制与污染物减排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减排工作负责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第二章 减排管理

第六条 生产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减排指标、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容量,综合平衡后,制定本公司的减排指标,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生产部应当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落实年度减排计划,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八条 生产部必须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下达、削减、变化的统一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三章 减排督查和考核

第十条 排污单位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可以通过限期治理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使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减排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检查、调度减排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工作明显滞后或者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部门,由生产部发出预警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或者经预警通报后仍未达到预警要求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应当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问责方式视情节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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