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督办制度_安全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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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站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领导和上级机关更好的了解下情,有利于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为保证各级领导交办事项得到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车站成立安全风险督办领导小组,组长:站长、党委书记,组员:站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第二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内容
1、铁道部、铁路局安全例会通报、现场检查通报、专项检查通报检查出的问题;
2、站安委会(季度例会)、月度例会、交班会站领导交办的事项;
3、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的基本要求
1、领导负责。督查督办是一种领导职能,各级领导都要亲自过问,承担责任。责任部门要按照领导的指示,运用领导职权推动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2、部门协助。安全路风科协助站领导抓好督促检查。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参与调查、出面协调和报告结果初核等具体工作,一般不直接查处问题,仅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典型性的事项进行直接办理,对多数事项要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及时转送到有关科室、车间、中间站协助办理,各有关职能科室和车间、中间站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协调综合;未明确主办部门的,由安全路风科负责协调综合。
3、实事求是。督办工作要秉公办理、实事求是。一是督办工作人员在办理督查的各个环节要客观公正,防止片面粗糙。二是督办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督查事项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文件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偏见,对督查事项的事实真相不隐瞒、不夸张、不缩小、不歪曲,不允许任意曲解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限时反馈
1、对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7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督办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5、凡是立项督办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第五条 安全风险管理督办定期通报。
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安全路风科将在每次安全例会上对全站督办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通报。
第六条、安全风险管理督办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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