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_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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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05-9-8来源:点击数:1779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职能到位,维护建设运政部门的形象,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各旗市区运政管理部门及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处运输科负责实施。

(五)监督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

政纪律和法律的尊严。

2、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执法,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

3、监督对象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

4、严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及时纠正违反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维护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信誉。

5、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落实建设行政人员廉政守则、职业道德等各项廉政勤政规章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维护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

6、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落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促进行风的根本好转。

7、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职能到位。

8、配合有关部门对构成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发挥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能作用。

(六)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在被监督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监

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3、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执行落实情况。

4、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九)认真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自治区运管局和市交通局转办的意见或信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督察是指上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领导全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对全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机构及其运政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或纪检

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督察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分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

察两种。定期督察每半年一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察部门可以向下级机构派

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

督检查。

第八条现场行政执法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当;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八)是否有公路“三乱”行为;

(九)其他现场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上级道路运输机构督查部门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执法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

(三)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法定职责的,责令其改正。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五)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应立即终止执法。

第十条对违法违纪的人员除当场纠正外,督察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填写《运政督查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告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运政督查通知书》后,应当根据督察部门提出的建议对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收回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运政督查通知书》的上级运管机构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察部门对运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以及严重违法违纪需要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运管队伍的,由督察部门提出意见,本级或下级道路运输机构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察部门对督察出下级机构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立即报告

本级或上级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执行;对下级机构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报本级或上级道路运输机构撤消或变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察部门查处不力的,上级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舞弊,严守纪律;

(二)取得执法证件,具有执法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精神运管业务知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四)具有5年以上运管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实行督察人员备案制度,下级机构督察人员配备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制定。第十九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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