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_生产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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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文件编号:AQK—Z—12—0

2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执行要求:

第一条 全公司员工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控制风险、科学管理、安全发展”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自觉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修订和完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组织管理机构,安全消防环保科是公司安全生产的职能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年组织全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本部门人员每年进行一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专业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拟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的业务技术。

第四条 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要做好新进厂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各轮班和科室、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新进厂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班组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和考试,具体落实好师徒人员,明确师徒职责,确保学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安全消防环保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技术知识培训和演练,按规定配备安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 安全部门要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的检验工作,建立校验台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岗位的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下达和督促隐患项目的整改完成。

第七条 生产设备上的动火,安全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并按照化工生产动火六大禁令的要求,提出和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八条 加强火源、火种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化工生产区域内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在安全技术人员处办理动火许可证,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上提出的安全措施执行;重大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严禁违章动火。

第九条 公司进行较大技术改造时,主管技术的领导和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纳入项目计划,并达到国家有关法规和“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公司主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和设备技术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和开展检测、自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台帐,并达到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内外检查和试验压力,或者工作压力超过原设计压力的容器,生产技术部门要严格执行试压规定,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技术责任。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汇报,并制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1施后,方可进行紧固工作。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附件,每年应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调校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指导和监护,并对校验结果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现场打铅封,做好台帐记录。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及管道上安装的压力表,应加强检查,每年定期校验和登记。压力表的选用应与使用介质相适应,精确度达不到和有缺损的压力表不准使用,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设备技术部门要根据全公司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编制月、季、年度检修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检修的措施计划,并以检修项目任务书的形式同时下达给检修作业人员。安全措施不落实和检修作业人员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的检修项目,不准进行检修,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化工生产的需要编制和完善岗位操作规程,每年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一次以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做好入厂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落实好师徒合同,定期进行考试和考核。

第十七条 工艺指标的修订和完善,必须依据设备的设计参数为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修订后的工艺指标应报主管技术的领导签审同意。生产工艺条件改变和生产装置技术改造,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操作方法,培训岗位操作人员,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系统计划大、中、小修,生产技术部门都应编制检修方案、开、停车方案和置换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检修措施,做到职责明确。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方案,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国家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供用电流程图,以便员工掌握。每年组织一期电气作业人员对公司供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和《电业安全规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不断总结和提高电气作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安全用电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 为加强供用电设施、建(构)筑物、高塔容器、盛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贮存装置的防雷、避雷设施的效果,公司电气管理部门在每年的四月上旬前,必须联系、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全公司的防雷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加强雷期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如腐蚀和损坏或接地电阻达不到安全规定,应立即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及各工段供用电装置的供送电前后,设备电气部门必须按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如绝缘棒、绝缘钳、验电器、笔、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毯、绝缘挡板、安全带、安全绳、竹〈木〉梯等),并按照规定年限进行耐压试验,并登记在册,以确保电气安全绝缘防护用具的可靠性,超期未检验和报废的绝缘防护用具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供用电专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供电设备设施运行和电气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发现超温、超负荷和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危及供电设施和人身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告主管领导,一时不能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三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包括:电风扇、排气扇、封包机、磨光机、手电钻、临时照明灯具、潜水泵等)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线路应使用橡胶套电缆,并根据供电等级的使用情况配置相应的漏电、短路保护装置,经常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及时更换,易损坏电缆的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专业管理人员要对全公司供电设施组织经常性的检查,特别是使用时间长、供电负荷大、温度高、潮湿及腐蚀性大、电气线路布局集中、通风性能差的供电线路,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以防绝缘破损、老化,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排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办理停电票证,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安排检修。未经验电,任何人不准触及带电设备和运转设备的带电部位,不准安排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检修结束后,应经彻底检查,确认检修现场人员及物资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安排专人供送电。

第二十六条 工段和轮班在安排工作和指挥生产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设

备、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节能的关系,加强对生产现场各个环节的检查,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和设备带病运行,发现有违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以防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科室、轮班和班组是生产一线的管理者和指挥者,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岗位练兵活动。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劳动纪律的检查,严禁违章指挥和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加强班组建设工作。班组长对新进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术的培训;经安全和业务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安排独立上岗。要教育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岗位的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不得人为损坏,并做到专防专用。

第二十九条 班组长要加强本班组人员的管理,加强岗位巡回检查,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好管辖范围的机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对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十条 凡是在岗位上独立上岗的操作人员,都必须是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后,方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和监护下操作,师傅或监护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生事故由师傅和监护人员负责,否则应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抓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外排废水、废气、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严禁超标排放。按照《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司总废水排放口排出的废水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COD)的含量,其中氨氮排放要低于70mg/L,,化学需氧量(COD)含量低于150mg/L。如发现超标,应及时向当班调度和生产、安全部门反映,并查找原因和处理。生产科质监部门每月对环保和岗位工业卫生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并建档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生产物资采购部门,对生产上所需物资和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按使用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采购;生产使用部门必须经过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和使用。严禁采购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物资和备品、备件。

第三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各岗位设备运行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和设备带病运行,以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会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配合公司有关部门搞好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的健康体检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现场监测工作,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积极的治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备科基建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公司的建(构)筑物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一次检查,对危及安全使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科加强剧毒药品的使用管理,严格限制采购数量,建立领用登记,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职能范围内的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化工生产区域内禁带火种、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高温设备管线保温应良好,机动车辆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必须带阻火器,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进入生产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高跟鞋、拖鞋、长大衣、有飘带的衣物、中裤和围长围巾等进入生产岗位。对从事运转设备岗位的人员严禁戴手套,任何人不得违章操作机器设备,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熟悉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程、规定,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负责,每位员工都应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培训等由安全消防环保科负责,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检查和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工艺、岗位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由生产科负责,设备、电器、仪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编制和培训由设备技术动力科负责,公司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负责组织检查和落实。

第四十二条 全公司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与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由公司设备技术动力科基建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检查,公司主管技术的领导组织检查和落实。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及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下达生产工作指令、组织安排员工开展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同时安排安全生产并切实关心和注意安全生产情况,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章指挥、盲目蛮干和违章作业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教育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检查,并根据专业管理的需要,不定时地组织专业安全检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及时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限期整改完成。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奖惩分明。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有成效,贡献大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规定、规程,内部管理松懈的部门和个人,按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健全、不完善,未编制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检查不严,要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岗位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生产、维修人员作业无规范、执行无指标,要追究公司分管领导及主管专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公司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给予20-200元的扣款,并列入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四十七条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工业卫生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或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有关领导和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负责的有关领导和项目施工负责人给予50-500元扣款;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质量事故和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设计人员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设计人员给予50-500元扣款,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给予20-200元扣款,并列入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新进厂人员和调换岗位人员进行入厂和调换岗位安全教育的,要追究劳动用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未按规定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要追究主管专业和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的责任;未经安全及岗位操作技术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独立上岗、顶岗作业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安排人员的责任。对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的,对公司、车间或班组主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分别给予20-200元/人.次的扣款,并列入各有关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监控装置进行定期监测、检校,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不清,无据可查的,要追究设备技术部门和主管专业的责任。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专业负责人分别给予20-200元/件.次的扣款,并列入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条 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配置,对员工未进行安全防护和消防知识的培训,使安全消防器材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未起到安全防护、防火灭火作用,要追究安全部门和主管专业的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专业分别给予20-200元/次的扣款,并列入部门负责人、主管专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一条 生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转设备和安全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超温、超压、超负荷和设备带病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安

排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事故发生。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应立即停车处理,并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否则给予责任人每件次100-500元扣款。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分别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指挥程序,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年内出现一次者扣除当月奖金的20%;出现两次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出现三次者取消当月奖金,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2.岗位操作人员或设备、电器、仪表的检修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执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年内出现一次者扣除当月奖金10-20%;年内出现两次者扣除当月奖金的40-50%;年内出现三次者,取消当月奖金,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为加强化工生产区域内火源火种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凡在生产区域内无证动火、违章吸烟的责任者,每出现一次,扣除当月奖金50%,出现两次者取消当月的全部奖金,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造成轻微一般故事、故障的,对责任者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对责任部门给予100-1000元/件次的扣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列入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主管专业负责人当月工作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责任者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对责任部门给予500-2000元/件次的扣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主管专业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列入当月工作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对责任者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对责任部门给予1000-10000元/件次的扣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公司有关负责人、主管专业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列入公司有关负责人、主管专业负责人、责任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当月工作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六条 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障,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外,另行考核责任部门500-5000元/件次的扣款。

第五十七条 对责任范围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对责任人给予20-200元/件次的扣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责任部门、班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列入责任部门、班组负责人当月工作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考核。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一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究下级及责任人的责任;科室、轮班、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究班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科室和各专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究科室、轮班、班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究主管专业、科室、轮班、班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程序:班组负责人对所在班组自查发现的违章违纪人员提出考核意见,报科室、轮班、部门执行考核;科室、轮班、部门负责人对所主管范围自查发现的违章违纪人员在所在部门执行考核;公司各专业对主管范围的违章违纪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办执行考核,公司领导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由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填报,公司办执行考核。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已明确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明确的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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