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通用制度_规章管理制度通用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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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通用制度

一、科学决策制度

第一条中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领导和会议表决。

第二条中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全面论证、慎重决策,符合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有关实施方案、具体措施;

(二)中心中长期规划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中心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中心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划和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五)中心领导的分工与调整、科长的变动与任免、中心人员的退休、辞职、辞退、招聘;

(六)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

(七)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

(八)以中心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其它需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确定议题和会前准备。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中心主任确定;提出议题者应准备相应的会议材料。

(二)会议讨论和会议决定。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充分讨论,然后形成统一意见,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若持不同意见者超过1/3,应暂缓表决,经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做好会议记录。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2/3为通过。

第五条中心主任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科室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向中心主任办公会报告。

第六条纪律监督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二)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本制度的的执行情况列入党总支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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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导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更好地完成国家规定职能和落实目标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存在的问题、指导解决工作困难、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局疾控科、疾控中心根据各单位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督导检查细则,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

第三条督导检查人员组成:卫生局各科室、综合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院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督导检查人员应熟悉检查内容,掌握检查要点、公正、客观地估价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第四条督导检查内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报告、处置和评估,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的信息平台建设、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利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检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等。

第五条内部督导检查频度和要求

(一)卫生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科室督导检查,每周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在下周工作例会上反馈。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科室督导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条对下级督导检查频度和要求

(一)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卫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每月一次,分组包片,覆盖率100%。各小组根据督导检查情况,撰写报告,卫生局每月向全市通报。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科室对综合医院公共卫生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导检查,督导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覆盖率100%。每月撰写督导检查报告,并上报卫生局疾控科。

(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督导检查,督导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覆盖率100%。督导检查情况每月向全乡镇通报。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导检查,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特征和时间要求,随时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撰写检查报告,并按相关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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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三、岗位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对照“职位说明书”,对岗位责任人实行科学、严格、公平地考核。

德:指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

能:指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勤: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劳动考勤;

绩:指履行职责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取得的工作成绩、效果;

廉:指能严格要求自己,自学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无违纪现象。

第三条考核标准以个人所在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中心领导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在中层干部会上公开述职,民主评议;

(二)中层干部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在本科室全体职工会议上公开述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三)其它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在本科室职工会议上述职、民主评议。科长填写初步考核意见;

(四)通过分块述职和民主评议,按120%挑选出本年度“优秀”工作者候选人,候选人在全中心干部职工大会上再次述职,经评委测评(占40分)、群众评议(30分)、中心领导班子评议(30分)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年度“优秀”工作者。

第五条考核结果

(一)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所占名额按照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确定。

(二)“优秀”的标准是整体工作超过了岗位责任的要求,有突出工作表现;“合格”的标准是整体工作按期完成了岗位责任的要求,群众反映较好;“基本合格”的标准是整体工作按要求完成了岗位责任要求,责任心一般,工作质量居同类岗位人员中等偏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整体工作明显未按期完成岗位责任的要求,群众普遍反映较差;

2、旷工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

3、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处罚、党纪政纪警告者;

4、因工作失误造成一般人身、设备、质量事故者;

5、中心主任办公会认为不合格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考核奖惩(见激励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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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中心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激励中心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更好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惩项目:年度考核、论文发表、科技成果、上级表彰、按期取得学历、按期取得执业资格、经济指标、网络开发等。

第三条奖惩标准和方法

(一)年度考核

1、经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干部职工,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500元人民币(或相当于500元)。

2、一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降级使用并扣除该年度年终奖金;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论文发表:凡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的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国家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500元奖励,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300元奖励(以上均指第一作者,且论文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

(三)科技成果: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奖,奖励2000元;获市级科技成果奖,奖励1000元;获县级科技成果奖,奖励500元。若同时获得多级科技成果奖,按最高级奖励。

(四)项目工作:凡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奖励1000元;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奖励500元。

(五)按照《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凡按期完成学历者,中心给予一次奖励。

1、取得对口专业专科学历的,奖励3000元;

2、取得对口专业本科学历的,奖励5000元;

3、取得对口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奖励8000元。

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的,予以转岗或降级使用。

第四条按照《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凡按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500元;若在两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一律转岗或降级使用,待取得资格后重新聘任。

第五条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所制定的收入指标的,按纯利润的10%奖励到科室。

第六条为扩大中心的影响力,提高中心的知名度,宣传疾病控制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动态,反馈群众意见,中心每年投入5000元的网络宣传经费,用于奖励相关作者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心主任办公会认为应该予以奖惩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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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第一条为了优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结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和应变、应急能力,根据《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广水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要求,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实施招聘。

第三条市疾控中心实行人员准入制,新进人员逢进必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学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预防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公共卫生工作5年以上毕业生;

(四)特需岗位(如检验、放射等),专业对口,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第四条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卫生局考核审批。

第五条招聘方法: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岗位和招聘名额计划,报市卫生局、人事局审核;

(二)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笔试占60分、面试占40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条全程公示招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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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使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上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资格学历培训、派出参加学习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人员培训原则

(一)按需培训,注重实效。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二)择优选派,照顾重点。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优先考虑政治思想好、能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的青年和骨干。

第四条上岗培训教材:为使新聘人员尽快进入角色,上岗前应参加由行政管理科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相关工作规范等,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要求,每人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各单位每周要组织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个学时;鼓励自学。

第六条加强在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在职学历教育的具体要求为:

(一)现为中专学历,到2008年12月为止,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2013年前应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现为大专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2013年前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现为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2013年前应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转岗或降级聘用。

第七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无资格人员,到2008年12月为止,年龄在35周岁以下,2012年前应取得助理级别的执业资格;

(二)现为助理级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2012年前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八条派出学习、培训和进修

(一)鼓励参加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学会主办的短期业务培训班,但参加人员需提供相应的依据(文件或会议通知),报分管领导批准、持《外出学习、培训通知单》方可参加;回单位后,其学习资料交科室保管,并在科室组织集中学习,汇报学习内容。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脱产进修学习,需经班子成员讨论决定。进修学习人员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违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学习费用自理。

第九条各单位内部业务培训和对下级的业务培训(见第二部分《专业工作手册》)。

第十条培训期间的费用和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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