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_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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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所辖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街道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党群的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分管经济发展的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财政、纪工委、组织、城建、经发、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履行街道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做好会计服务站的管理、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村要相应建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第二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在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委托街道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业务。代理会计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一村一帐。

第十二条 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预算内的支出由社长审批。对预算外的支出,5000元以下,经村财务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后,由社长审批;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然后由社长签批。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社管会集体研究,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街道办制订的招投标程序规范运作。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行招标;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或自行组织招标。不得将大额工程拆分或肢解,规避进入上一级招投标市场。

经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在10%以内且单项联系单低于5万的,需经村级三套班子讨论,并对确需增减工程量的报经街道城建办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变更工程联系单;增减工程量在10%以上或单项联系单高于5万的,需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出具相应变更工程联系单。

工程款项支付必须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转账支付,并需附有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协议(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验收清单及有关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清单,工程决算款项5万以上(含5万)的必须由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审计,5万以下的由街道城建办审核。工程结束后,实际支付款项应张榜公布。

其他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按古街党„2008‟26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凡支出,须取得对方合法票据,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对方原始凭证的小额(一般500元以下)支出,可填制自制凭证,说明情况,并须有三个以上经手人签字。

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的,领条必须在当月入帐,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允许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一条 非村财会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会人员结清。

第二十二条 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内结清入账。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由村财会人员管理,非财会人员不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原则确定在所在区域的农村合作银行。各村经济合作社存入其它银行的大额定期存款要经街道财政所批准,并报会计服务站登记,每月应向代理会计上缴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向银行单笔取现或转帐支付超过50000元的,则须编制好有关支付凭证,经社长审批同意后,报街道财政所审核。村级支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除向村民支付土地征

天内移交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拒不移交印章的,由街道追缴,并追究责任;社管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印章由街道保管,待新一届社管会成立后,将印章交还。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用印审批人、印章使用人、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财产物资由专人保管、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 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变卖、报废等,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集体财产和财务的定期清查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度终了,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等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原则上须公开招标。

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严格控制举债规模,村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要依据还债能力,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代理会计应对存单、支票等票据建立备查登记薄。

第五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款事项须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第五十一条 会计服务站设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购入、领用、核销登记台帐,并按月核销。统一收据由村财会人员向服务站领取,一级票据每次一般限领2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二级票据根据合作社实际需要由票据管理员限量控制。

第五十二条 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五十三条 村财会人员必须设立、记载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登记簿,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水电、卫生费等实行代收的村,代收人员必须每月将收取的款项向村财会人员结报,村财会人员应及时收回核销的票据存根。

第五十四条 村财会人员在开出市统一收据,收取有关款项后当日将现金缴入银行,不得坐支,及时向代理会计、票据管理员做好结报手续。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及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交接清单及

须提请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查。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监督,街道设立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由街道农经为主,财政审计配合,人大纪检参与,积极组织实施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 审计监督以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性审计为主。

干部离任审计:村主要干部离任,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专项性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农民负担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土地补偿收入支出审计,集体债权债务审计,财务公开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和干部工资补贴开支审计等。

第六十七条 对社员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十八条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落实。对违反财务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自行纠正;违反财经法规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审计报告应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章 奖惩处理

第六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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