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财会管理制度[推荐]_会计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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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综合部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三)加强财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审计、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反映情况。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二)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重庆市审计部门和协会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协会会长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检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协会会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监交。
四、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会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六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臵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会长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七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会长。
第十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会长签字。会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会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会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会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会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会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核发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送会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会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七、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2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等。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并处罚金。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协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协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协会利益遭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