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工作制度_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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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县的政务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的范围
政务督查重点是抓好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县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
主要包括:
1、上级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情况综合;
2、上级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县政府领导决定事项的督促办理;
4、县政府重要督查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5、组织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6、县政府领导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督查的重点
1、县政府确定的各乡镇、县政府各直属机构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落实和完成情况;
2、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3、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等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5、上级领导机关批给县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6、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7、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
8、其他经上级文件或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三、政务督查形式和程序
政务督查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即将督查内容当面交待或电话通知被督查单位负责人,限期予以落实;书面督查形式即县政府办公室督办通知和县政府督办令。政务督查形式原则上“先口头,后书面”。
政务督查程序:凡需要督查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归口,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主任批准后立项;县政府领导确定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直接立项。督查立项后,督查机构应先以口头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如口头形式督查未予落实的,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通知;如仍未落实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长批准,下达县政府督办令责令落实。
四、政务督查时限
1、接受督促检查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和文字通知)后,能立即落实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督办通知单时限要求为准),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要在3日内向交办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上报落实方案,待领导批示后,再进行实施,随时接受再督查。对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事项按其要求办理;
2、对县政府确定的各乡(镇)和县直机构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的督查在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可随机督查;
3、对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在文件的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进行;
4、对县政府全体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在全体会议结束后立即实施;
5、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议决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从以上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一次会议一次督查的制度,每两个月向县政府领导书面报告一次贯彻落实情况;
6、对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等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落实和完成督查,从收到批示和交办事项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作出批示和交办的领导答复;
7、以市政府、县委、县人大等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督查按其要求办理。
六、责任与责任追究
1、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接受督查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空缺的,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为重要责任人;
2、政务督查与县人民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3、如接受督查单位因为不负责任,导致所督查的事项得不到落实,情节轻微者,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者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经多次督查不落实,造成严重损失,构成渎职类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