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_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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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一、来客接待
1、范围:凡是到政府和办公室来的上级领导、外地客人、驻军首长、企事业单位领导、与办公室来往关系单位的人员、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邀请的客人,都视为办公室客人,由办公室负责承办接待事宜;到特区政府各部门来的上级领导,外地客人及其他关系单位来人,都视为部门客人,由部门负责承办接待事宜。
2、程序:办公室得知来客消息后,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要将来客身份、人数、前来目的、停留时间等,向常务副主席、主席汇报,并按领导意见拟定接待方案(包括食宿、接站、活动日程、接待领导、陪同人员、车辆安排、返程机票或车票订取等),将各项事宜及时通知有关领导,落实接待事宜。
3、食宿:来客一般不由特区政府安排住宿;就餐标准由办公室主任确定,并通知机关食堂安排。禁止超标准就餐和多人陪餐。特殊情况需安排住宿的,请示主管副主席后,由办公室安排。
4、各部门来客一律由部门自行接待,需特区领导参加的,只请主管领导参加。办公室来客原则上由办公厅厅长接待、陪同。
二、办事接待
1、各乡(镇)、街,区直各局室,开发区、经济管理区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来政府要求见区政府领导的,由综合科接待。
2、对以私人关系名义要求见主席、副主席的,由综合科及其他有关科室询问清楚来客姓名、工作单位、同领导关系,个别向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再将来者带到领导指定地点接待。领导办公地址、家庭住址及电话号不得随意转告。
3、来政府办事的外地人员一般由综合科或其他有关科室接待,科室处理不了的问题视情况报告主管副主任、主任接待处理。
三、来访接待
1、群众来信来访直接到特区政府的,由主席电话室信访人员负责接待。
2、对来访人员,要问明记清来访目的和要求。一般转到信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3、必须由特区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报告办公室主任,按领导意见安排接待。
4、对集体上访人员,报告办公室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副区长后,按领导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处理。
5、对待来访人员,接待人员要主动热情、和蔼礼貌,积极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6、接待人员要在接待中认真掌握政策,不准随意表态。
7、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来访记录。
8、对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的来访者,接待人员要与公安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