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检查工作制度_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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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1、坚持督查工作原则。决策督查必须及时分解立项,加强跟踪督查,定期综合反馈。专项查办坚持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谁承办谁负责;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2、严格督查工作标准。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方案科学、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反馈及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严格领导审批程序。督查活动必须经县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督查材料未经督查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县委主要领导审签同意,不准上报下发。
4、灵活运用督查方法。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催报检查、明查暗访、联合督查、督查调研、随机抽查及转办、协办、自办等多种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
5、严肃督查工作纪律。督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注意在一定范围内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外人透露未经领导审核同意和有可能影响督查效果的事项。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办公室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大会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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