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_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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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04号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2009-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本溪市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0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第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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