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_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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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局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增强与群众的联系,认真听取涉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问题,规范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特制定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服务群众的思想,通过领导干部接访,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
二、工作目标
构建领导重视、责任落实、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要求
(一)接待群众来访领导
市司法局局长、副局长。
(二)接待群众来访时间
局领导接待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接待来访者为每月第二周星期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由司法
局局长或副局长接待群众来访,轮流排班。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领导,接访领导要按时到位,当班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待,应提前和其他领导协商,保证至少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接待;不定期接待来访者,除固定接待日外,需负责处理接待本月上访者反映的问题;对上访者反映难度较大,需要局主要领导协调或要求向其他领导反映问题的由办公室负责约定接访。
三、接待群众来访地点
定期接待来访:安排在局领导办公室听取意见。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一般根据群众反映的内容和要求,视情况选择接待地点。
四、接待来访处理原则、方法
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解答或提出处理办法,责成有关科室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待领导要说明原因并将反映的问题记录在案,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责成有关科室或指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接待群众来访确定事项的办理回告
(一)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确定的办理事项,由警务督察处负责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处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也应在60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的报告应由承办处室领导审签后报警务督察处备案,并通过办公室对需要答复信访人同时回复。
(二)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重大信访事项,有关承办处室应向局党组和接访领导写出专题报告,由局党组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对于不能接受的信访事项,要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六、其他
(一)负责信访接待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守尽职,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办公室负责领导接待日的群众来访登记、反映情况的记录和领导处理意见的收集、案件的转办及归档等工作。警务督察处负责跟踪督办,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