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个自律制度(企业)_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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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
副组长:(由公司副职承担)组 员:
(由公司有关部门经理承担)
专管员:(由公司相关业务办公室人员承担)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履行自律制度和法定义务。
二、食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公司)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力度,把食品安全列入企业议事日程,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做好食品质量自检自查工作。
四、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管理流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防止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有效处理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事件,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八、提高食品服务质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维护企业(公司)经营形象,提高企业(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购进食品时,必须做到三个查验:
一是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取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种证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年,留存备查;
二是查验食品包装标识。看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有QS标志,包装是否精致无瑕;
三是查验食品质量。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销售发票(销货单)、注册商标等有关证明资料,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明资料,留用备查。
(三)必须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无证生产或供应的食品、对不合格或无合格证明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不得购进。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上柜(架)食品进行清查,不允许无证无票食品上柜(架)销售,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
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对购销的食品要建立购销台帐登记制度。对购进和销售的食品要如实分别填写《食品进货台帐》、《食品销货台帐》。
(二)对购进的食品要如实记录进货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来源,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三)对销售的食品要如实记录销货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去向、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四)对购销的食品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做到不漏登、不少登、不误登,《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存备查。
(五)凡购进或销售的食品未经登记的,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思,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履行各项自律制度和法定义务,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对预包装食品、散(裸)装食品按规定要求贮存和保管,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消费、放心消费。
(三)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聘用。食品从业人员要持有身体健康证明,每年要按时进行一次身体健康复查,身体健康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要加强对所有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坚持每天检查食品质量状况,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霉烂变质、过期等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柜(架),退出流通领域。
四、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公众公开承诺食品质量安全保证。
(二)要严格执行“三包”责任制。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如有质量问题,应当按规定实行包赔、包退、包换。
(三)应当主动向购货者开具有效的《食品购货发票》,作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凭证。购货者有权向销售者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四)应当向购货者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证照和其它证明文件资料,并向他们提供相关真实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要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消费领域,如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社会责任。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对经营的食品要严格实行自检自查退市制度,对各种不合格食品退市,要如实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存备查。
(二)对上柜(架)的食品严格实行自查,发现食品存在缺陷,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因素或潜在危害因素,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将食品下柜(架)退市,停止销售。
(三)对消费者投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柜(架),停止销售。对质量问题严重,数量较大,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禁止该食品继续上市销售。
(四)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实行召回退市制度,并按规定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将按约定或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假冒伪劣、变质过期、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要依法发布召回信息,同时根据销货台帐记录,从消费者手中召回已售出食品,并采取集中销毁等无公害措施妥善处理。
六、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一)凡从事肉类、蔬菜等重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的,都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二)经营上述重要食品要与生产商或批发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保障供给食品质量安全。
(三)食品生产厂商或批发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议,向食品经营(购货)者提供合格的食品,并提供合格食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必须认真查验并索取生产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五)对购进的重要食品,经自检自查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一律退回,不得上市销售,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
(六)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与食品生产商或批发商履行协议的监管,接受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与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食品质量安全。
(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证照,并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和管理。
(三)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应当做到以下:
1、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检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证件,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3、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购销台帐、食品质量管理、食品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的遵守和落实;
4、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检要求,向公众作出食品安全承诺;
5、每年督促对市场内所有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6、检查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对不合格食品督促立即下柜退市,停止销售,净化食品消费环境;
7、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8、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搞好场内的清洁卫生,保持场内干净明亮,购物方便。
(四)发现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有食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应当与市场内经营者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举报的食品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有权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八、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和落实各种食品经营自律制度,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要建立健全12331食品药品消费维权点,受理消费者申(投)诉案件,认真履行职责。
(三)对消费者的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弄清投诉的原因、产生的后果、处理要求等。
(四)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确属食品质量问题的,要严格按照包退、包换、包赔的要求,积极妥善处理;非质量问题的,要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解除消费者的凝虑。
(五)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观念,耐心细致告诉消费者对食品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以防消费者使用不当。
(六)在经营或投诉中,发现某种食品确有严重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调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好调处工作,不得坑害消费者。
(八)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要做好登记,如实记录填写《消费者投诉处理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存备查。
九、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新聘用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 培训后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再次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二)制定全年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具体学习培训时间、内容,课时等有关项目。培训内容应与工作实际相联系。
(三)学习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卫生健康知识、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各类形式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五)定期或不定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更新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升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的指导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要持有身体健康证明。凡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根据《食品安全安全法》规定,凡属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食品从业人员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 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经营无关的场所;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留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
(六)要加强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每年要按时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复查,身体健康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七)要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档案,全面掌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