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_财务内部稽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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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会计质量,防止在会计事务中发生错误、差错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内部牵制及稽查是指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关各方应相互制约、相互稽核、相互验证。
第三条会计内部牵制及稽查的原则是,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岗位的所有人员,都不得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
第四条会计内部牵制及稽查的要求是,每项业务必须经两人以上办理,坚持审批与经办分开、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
第五条会计内部牵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财物的出入,会计事项的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
二、办理每一笔会计事务要经过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等上下级有关人员审验签字,使下级受到上级的监督,上级受到下级的牵制。
三、办理任何会计事项,至少要经过两个彼此不相隶属的部门。
第六条单位财务部门会计内部牵制的具体规定
一、要按照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会计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对涉及会计及相关的工作,必须遵守单位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会计主管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会计业务。
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四、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五、单位设置内部稽核岗位,对会计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稽核。
第七条内部牵制稽核制度有关岗位职责和权限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