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_黑名单供应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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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的公司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采购平台对于供应商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对于供应商管理信息的共享,为供应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平台,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司采购平台合作伙伴管理中的所有供应商以及在采购平台外网注册拟参与我司任一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入围招投标、履约及维保阶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
1. 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 3.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4.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对工程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
5. 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6. 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7. 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供应商服务跟进不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8.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 恶意拖欠、克扣施工方、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的;
10. 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11.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三.黑名单供应商时效: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将 不得参加我司任何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此期间如果有特殊需要可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几位相关副总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移出黑名单。(注:有必要的需进行现场考察)四.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理: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
1.入围招投标阶段:取消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 2.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保修尾款);
4.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生效及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新的管理制度发布之日起终 止,相关内容由采购平台负责解释。六.相关文件:
附件 1.《黑名单供应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