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问题研究_浅析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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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条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以及《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中十分重要但又难度很大的一项工作。我国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与《实施纲要》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就党内法规而言,虽然《党内监督条例》已颁布实施,但是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任务还非常艰巨,如加强舆论监督的规定或办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规定或办法、党内罢免或撤换的规定或办法等都有待于加快制定。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也有必要探索制定,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申诉、控告条例等都有待于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予以修订。就国家法律而言,目前我国尚无反腐倡廉的专门法律,加快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就行政法规而言,加快制定与公务员法配套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是依纪依法查办行政违纪案件实践的迫切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与形势要求相比,我们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一是有的领导和同志对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规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二是有的对问题研究得不透,制定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够高,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有的单位在制定制度规定时有超越权限的现象,有的对规范性文件不能按要求及时备案;四是有的地方在抓制度落实上措施还不够有力,缺乏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充分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在充分认清形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做好法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讲原则性,还要讲可操作性;不仅要注重约束性,还要注重规范性;不仅要抓好制度规定,还要抓好制度落实。为此,建议在制度建设中做到“遵循四个原则,处理好四个关系”。
遵循四个原则
1、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强的稳定性,重在明确一些政策界限,划出一些大的杠杠。另一方面,只有能够真正付诸实施的法规,才是具有生命的法规。立法过于原则,就难以落实,形同虚设。因此,法规制度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法规制度作为一种明确、具体、普遍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从规定中可以明确知道自己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还是违法的界限和标准。如果朝令夕改,不仅使法规制度本身难以实现其作用,而且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法规制度也必然要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法规立法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活动。
3、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党风廉政法规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应该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协调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体效能,有利于经济发展、改革深化和社会稳定。
4、坚持群众路线。这就是要作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纳众言,集思广益。新起草的党风廉政法规,既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又要征求下级组织、基层组织的意见;既要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征求执法执纪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切实的针对性、较强的可操作性。
处理好四个关系
1、必须正确处理为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旅行职能服务和为纪检监察机关中心任务服务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全面履行,需要完善的基本法规为之服务和提供依据、保证。因此必须重视基本法规的起草规定工作,为尽快健全党风廉政法规体系而努力。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当前的中心任务又要求及时制定出政策规定,以推进和保证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既要抓好基本法规的规定、又要抓好为当前中心任务服务的政策规定的制定。
2、必须正确处理党纪立法与监察立法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但在实施对象、内容、方式、权限、程序等方面又各具特点,有很大区别。这就决定了为之服务的党纪立法和监察立法既相互联系有相互独立。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必须既抓好党纪立法,又抓好监察立法。
3、必须真确处理惩处立法和预防立法的关系。惩治腐败、必须立足于预防。法规制度建设要重点抓好预防性法规的制定,让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起到是非明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还要抓好惩戒性法规的制定,明确违反有关行为规范将导致的后果,为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依据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强有力的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4、必须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完善立法,而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活动建立起一种正常的法制秩序。因此,立法之初,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一方面,立法不能一味迁就现实、默认现状,在歪风邪气面前步步退让,而不敢提出严格的行为准则和要求;另一方面,立法又不能脱离现实,不考虑执行中的可行性,而提出一些目前尚不可能做到的、过于严格的行为准则和要求。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与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制度保证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建立起一套行为规范、惩戒规范、程序规范和监督制约规范等功能齐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党内法规和普通制度规范等种类完备,能够适应我省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宏伟的目标,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不断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制化。
(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围绕中央法规制度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在拟制2004—2010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我们必须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和省以下立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在认真抓好今年各项任务完成的同时,根据整体部署,围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省纪委四次全会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出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拟在2010年前制定发布56个方面的法规制度。我们要超前预测,超前调研,及时制定好配套性、实施性法规制度,为中央的法规制度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善于围绕中央和省里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制定出贯彻实施意见。因为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法规出台周期长,有一定的滞后性。建章立制则不同,规范工作程序可以建章立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建章立制,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都可以建章立制。
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权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省纪委制定党内惩戒性规定需报经省委批准。设区市以下纪委没有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权。设区市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法规制度,起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关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单位作出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于违背党和国家规定、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制定服务性法规制度
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要把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服务经济建设的最佳切入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中办事(办证)大厅的有关制度规定,认真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并使之上升为制度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今年将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严肃查处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法规制度,针对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拟《关于对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关于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行政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严肃惩处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制度规定,用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加自觉地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三)结合实际,把握关键,围绕党委、政府反腐倡廉总体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法规制度
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提供法规制度保障,是法规工作服从服务大局的重要标志。要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围绕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结合落实专项清理、专项治理、专项监察等工作任务,及时起草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规定,始终把工作部署的重点作为制定法规的重点,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要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要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特别是要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相关行政监察法规,通过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解决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烦琐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四)立法为民,与时俱进,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制定法规制度
要把那些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解决的问题作为制定法规制度的重点,使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与时俱进的精神。目前,围绕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以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还不够有效。要以此为重点,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听取群众的呼声,找准问题,有的放矢,建章立制,加强规范。要在加强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继续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和治理公路“三乱”等制度规定,今年准备制定下发《关于土地征用和城镇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纪律处分办法》、《关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规定》、《关于对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执检执收执罚实行告知的制度》、《关于教育乱收费纪律处分规定》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五)从严要求,不断创新,围绕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性法规制度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给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和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先后就加强机关人员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和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等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各自工作实际,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职责权限、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内部监督、纪律要求等方面基础性制度建设,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做到用制度规范人权、事权、财权,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需要。
(六)坚持标准,严格规范,围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制度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认真完成制定颁布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宣传、落实的制度规定。要建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下大力培养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建立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制度,一般情况下省、设区市两级每两年都要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每当上位法规制度新颁布或修订后都要及时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要严格按照“谁颁布、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开展对已颁布条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发生,确保法规制度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提高法规制度解释、答复的质量,严格遵循法定解释程序,解释的内容必须与被解释的法规制度精神相一致。对下级咨询的问题要分类作出解释答复,对一般问题履行一定手续后可以直接答复,复杂问题需经集体研究后答复,疑难问题必须履行与原法规制度相同的立法程序后再作答复,以保持解释答复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加强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工作水平。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法规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吴官正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这都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制订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法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搞好组织协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法规工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二)要拓宽思路,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完善的法规工作机制
我们在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搞好法规工作的有效机制,但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一是健全法规工作的规划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法规工作规划,不能搞长期规划的,应有年度计划,以提高法规制度建设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二是建立法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纪委要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立项,要由法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法规草案出台后一般由法规工作部门审核把关。三是建立法规信息交流机制。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其它部门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省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基层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掌握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规制度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四是健全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各部门起草的法规制度发布后,要及时送法规工作部门,按时上报备案,法规工作部门要防止和克服只备不审的做法。五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要把法规工作纳入到纪检监察整体工作中进行考核,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要讲究科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质量 法规制度建设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规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为此,要切实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要把握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性质、目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我们必须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党内法规的特点,依据党章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二是要把握好下位法规制度与上位法规制度的关系。法制统一原则,党在政治上、组织上集中统一的原则,决定了下位法规制度必须与上位法规制度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政策上保持一致,决不能相抵触。三是要把握好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高质量的法规制度必须内容上完整统一,服务性、可操作性强,体现反腐倡廉的原则和要求。同时,法规制度作为规范性文件,还必须在形式上用语准确,结构合理,款目清楚,程序合法。
(四)要提高素质,加大纪检监察法规队伍建设的力度
依靠法制反腐败,依靠体制机制制度解决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是我们党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条成功经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纵深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法规工作队伍建设。一要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法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自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规范言行。二要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个人自学、实践锻炼等形式,努力提高把握和运用党纪法规的能力、执纪办案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三要培养法规工作人员的良好作风。思想上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工作上要科学严谨、认真细致,生活上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四要强化法规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是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动力,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自觉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无所作为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探索法规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把防治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员干部行为的内在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规制度,保证反腐倡廉工作健康、有序、深入地开展。
同志们,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了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开创了一条制度反腐的新路。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加快发展要坚定不移,从严治党、惩治腐败也要坚定不移,努力把我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