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工作制度_房地产评估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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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专家的鉴定行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鉴定是指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过程或估价结果有异议,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其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给出专家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二、参与鉴定的专家必须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成员,并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职业道德。
三、申请专家鉴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委托专家鉴定申请;
(二)需要鉴定的估价报告;
(三)拆迁估价报告的现场查看记录、分户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四、专家鉴定三人一组,鉴定项目复杂或数量较多可组成若干组或专家团,由申请人带领专家对被鉴定房屋进行实地查看,调查了解市场状况,条件允许应当和拆迁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估价过程和当事人对估价报告的具体意见,并做好记录。
五、专家鉴定应当依据报告评审标准对报告进行打分,确认是合格报告或不合格报告。然后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给出采信、修改后采信和不予采信的专家意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委不受理鉴定申请或不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一)因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的;
(二)土地使用权、建筑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部分未评估的;
(三)房屋和土地分别由两个机构估价的;
(四)用途改变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但估价报告没有说明或披露的;
(五)估价对象用途不明确的;
(六)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率低于80%的,(七)因被拆迁人原因专家不能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对象实地查看和核实的;
(八)专家出具了鉴定意见,但行政裁决未执行完结的;
(九)因被拆迁人未到现场说明有关事宜,或有关机关未能证明被拆迁人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因的;
(十)司法鉴定目的的估价报告异议人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出鉴定申请,但不能如实提供鉴定资料的,或当事人不到现场说明情况的;
(十一)其它影响专家鉴定的内容。
六、专家鉴定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取、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七、估价报告的误差标准:住宅±10%,非住宅±20%。申请鉴定的报告是两个以上的,且同属合格报告的,应当运用评审结果和误差标准对报告进行误差比较,并给出鉴定意见。如果仅一个估价报告,应当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为参照进行比较。
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报告;估价报告不合格的,应当建议重新选择估价机构。
九、参与鉴定的专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承诺书规定的内容,做出的鉴定意见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一)出具的鉴定意见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
(二)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直接干扰或间接影响其他专家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判断或意见的;
(四)利用专家鉴定活动承揽估价业务或其它商业活动的;
(五)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表达鉴定意见的,或泄露其他专家鉴定意见的;
(七)其它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言行。
十、专家委受理专家鉴定申请一般10日内给出鉴定意见,长春地区以外的15日内给出鉴定意见,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30日给出鉴定意见。
十一、被申请专家鉴定的估价报告的签字估价师应当到现场,带领专家对鉴定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并回答专家咨询,解释相关问题。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组要及时向专家委汇报: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标准、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三)不配合专家进行鉴定的;
(四)不按专家鉴定意见修改并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鉴定意见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估价委存档一份。
十三、涉及鉴定的估价报告、鉴定申请、鉴定意见等有关鉴定的文件、资料要统一归档保管,仅供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查阅。
十四、专家鉴定的日常工作由省房协估价委的专职干事负责。
十五、本制度由吉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专家承诺书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