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_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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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师生意外伤害、网络安全及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各种重大安全事故。
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接报时间、简要经过、抢救措施、初步原因分析等,如详细情况尚未弄清,可先报告事故概况,待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续报。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发生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事发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校舍倒塌、校园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师生意外伤害、网络安全及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各种安全事故,事发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
四、学校安全事故报告方式: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案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不予计算,但发生死亡事故时仍必须及时上报,待有关部门确认为正常死亡或自然灾害死亡后,再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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