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精简会议、文件制度_精简文件会议具体举措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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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司法局精简会议、文件制度

一、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或章程有规定的会议外,需讨论、交流经验的,采取会前征求意见、书面交流等形式进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召开的会议仍单独召开,要按照按规定的规模、时间召开。

二、能以电文、电话等方式部署的会议,不再另行召开。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其他需要召开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科室和乡镇司法所人员参会。

三、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不予召开。凡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召开会议或违反会议纪律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影响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与会者须做好会前准备。会议涉及的相关科、所要深入调研、充分准备,提出可供讨论的较成熟的书面意见。会议材料要指向明确、简明扼要,立足实际,具有可行性。

五、会议主持人应合理安排发言时间,掌握进度,确保会议实效。发言要切忌长、空、假,发言内容不要重复、交叉;力求短、实、新,发言要通俗易懂,着重讲清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压缩会议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经费。需印发的会议材料的要本着节约原则搞好核算。

七、严肃会场纪律,与会人员要精力集中,作笔记、记录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违者一律按照违纪处理。

八、精简文件。根据市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予以区分,厉行节约,减少发文份数。

九、可以通过非文件形式传达贯彻的,可发可不发的,不发文;缺乏具体意见和措施、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发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发文;在领导分管范围内已作部署的,不发文;内容相近、体例相似、可以合并的,不单独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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