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_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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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公司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公司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厂对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公司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对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缅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四)承办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各部门全面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内专业安全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程序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设置安全生产档案柜,保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三)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专业知识的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使用、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分厂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档案目录和保存期限由安全环保部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收集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须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公司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四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二)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

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三)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四)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五)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六)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三)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批复后1个月内归档;

(四)安全监督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分阶段归档。第十六条 归档程序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经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需要归档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三)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按类目归档。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

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20~50年)、中期(5~20年)、短期(1~5年以下)和临时(1年以内)五种。

第二十条 对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鉴定。安全生产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分厂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未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清退所借档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应保存在专用库房,或配备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分厂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的借阅制度,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按照公司有关保密制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分厂在利用安全生产档案中,要处理好安全生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又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档案的指导、借鉴等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分厂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生产档案时,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安全生产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安全生产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安全生产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公司规定向安全环保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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