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制度_安全管理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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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管理包括下列内容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制度,确保管理层和每名 员工掌握安全生产风险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预警机制;
(二)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开展工艺技 术、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并持续更新完善;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控制度,按照相关行业有关 规定,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 4 个等级,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明确单位、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风险管控岗位责任,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岗位安全生产风险确认制度,制作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生产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五)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 范围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二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班组和岗位人 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从时间、空间和管理 层级上规范安全检查,实行班组日排查、部门周排查、经理月排查;
(三)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隐患排查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五)明确隐患判定程序、处理措施及处理流程;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 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环节、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建档管理,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明确开展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相应培训的方 式、频率;
(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委托的专门人员 按照“日排查”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在每日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四条 生产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的专门人员按照“周排查”隐患排查清单,检查“日排查”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排查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状况。
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的领导班子各成员按照“月排查” 隐患排查清单,每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日排查”“周排查”执行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和重点区域安全状况,并研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人、财、物保障措施。
第五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 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
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处罚。第八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生产单位将生产项目应当劳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劳务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本单位有关隐患排查的数据信息。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暂时停止施工。
(二)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内容、级别、排查人员、排查时间;
(三)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四)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隐患;
(六)组织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恢复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接受申请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前和治理过程 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和警戒区域,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单 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
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