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_日本法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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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
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
(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
(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二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检察厅分为:
(1)最高检察厅
(2)高等检察厅
(3)地方检察厅
(4)区检察厅
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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