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022-10-05 14:07:0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师事务所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二、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1

第一条 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 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 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 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 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 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 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 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 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 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 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10、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 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2

1、 本所全体人员,均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2、 保密范围为国家秘密、本所秘密和委托人秘密。

本所从司法机关获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在案件尚未终结前,均可视为国家秘密,但应予告知委托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除外。

本所从司法机关获取的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在案件已经终结后,视为本所秘密,但应予告知委托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除外。

本所为实现律所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或计划,本所决策者或执行者尚未事先对外界公布的,视为本所秘密。

本所从委托人处获悉的案件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等不应为第三人知悉的相关信息,为委托人秘密。

3、 为防泄密事件发生,禁止非本所人员接触本所办公设施及档案存放室。

4、 为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文件打印等必要协助时,应有本所人员在场。

5、 执业律师应妥善保管其经办的案件卷宗材料,避免外泄事件发生。

6、 案卷归档后,非经办律师本人或者本所出于案件研讨需要,已归档案卷概不外借,但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3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及行政人员的保密意识,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律师应对当事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三,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

四,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律师借阅的,须经承办律师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本所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

六,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泄密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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