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_医生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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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六、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七、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支付给医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会诊医师代缴费用的,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缴至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票据给邀请会诊单位。会诊医师会诊收入由医院统一结算给付。
十四、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五、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