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报废制度_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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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设备管理、报废制度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由安全监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监控设备的维护,并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回收等工作。

2.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3.损坏的设备由监控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若设备非正常损坏并无法修复,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4.新进的设备统一存放在库房内,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对新进设备进行登记;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对井下新安装的设备,实行区域式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的监控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汇报。

6.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随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7.各单位人员应爱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其充分发挥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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