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_卫生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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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坑镇卫生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卫生院各科室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2、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6、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7、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8、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9、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赤坑镇卫生院 2009年3月
《卫生院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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