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告人制度_小学疫情报告人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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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人制度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现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主管校长是传染病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凡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暂定校医室保健员为第一报告人。

3、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5、协助上级安监、卫生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和检查。

6、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7、定期对学校学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

二、报告程序、时限及主要内容

1、报告程序

通知散发病例到医院就诊→确诊是传染病→隔离治疗→进行环境消毒→保护周围易感人群→加强晨午检→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无新发病例而隔离期满→预后持医院证明返校→如有新病例做到隔离→消毒。经确诊在隔离治疗的同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报告时限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罗湖区安办:0755-25666991)及罗湖区疾控中心(0755-25537302)电话报告,结核病疫情还需向属地慢性病防治机构(0755-822080474、82451683)报告。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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