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_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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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5]6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一、报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二、统计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本情况、整改隐患、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查处事故、听证复议诉讼、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安全培训持证和执法文书使用等。
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一)基础A1-A6表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填报。
(二)安全监管部门不填报煤矿指标。
四、报送程序及时间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季)后2日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度中心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五、统计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对于不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制度实施
本报表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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