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论文_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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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建设现状及其分析
前言: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这是中央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任务,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财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指出和明晰未来的改革思路,是当前宏观决策部门及理论界面临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建设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疆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种齐全配套、资源总量丰富的国家,是具有自己资源特色的一个矿产资源大国。我国的矿产资源虽然总量很大,但是基于我们的众多的人口数,使得我国的矿产资源显得很微妙。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大量的物质投入,特别是矿产资源的投入,以支持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导致矿产资源的使用强度达到了一个高峰;人口膨胀严重,资源的人均量急剧减少;而且,我们的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很多矿产出现缺口。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明确指出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体或者单位使用矿产资源都必须是有偿的。这对于矿产资源的使用和保护都是极为有利的,从根本上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现在矿产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极其不合理的现象。一般的大型矿产资源开采权都是由国家直接授予某些个人或者集体,由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是很完善,导致这种授予权成为了很多人和团体牟取暴利的工具,他们以此为垄断,大肆放纵自己的私欲,这类现象在社会上该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了。还有很多私人矿主,不顾法律的威严,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私自开矿,导致了一起又一起的事故......另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中也存在很多不和谐现象。首先是分配的内容不合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在对矿业权价款收入进行不同政府级别间的分配,根本没有反映矿业权的形成成本。严格地讲,应该是在扣除形成成本的基础上对收益进行分配,这样才有利于保持国有投入部分的灵活机动性,保证国家级公益性地质勘查和战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入。同时,扣除成本基础上
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制度,能够促进不同级别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力度,有利于建立包含企业投入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一体化机制。
其次是参与分配对象设置不合理。严格地说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首先要保证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矿业发展中现在与未来的和谐关系。因此,参与分配的对象设定一定要有科学的依据。对矿业权价款收入进行不同政府级别间的分配,不能够反映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在支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意图,完全成为了一种各级政府争夺利益的表现。
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中另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在该项收益的使用支付方面违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具体可以开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包括: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但实际上,各省划到地方财政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大部分被用作其他用途,造成了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部门经费不足,矿权评估费、中介费等由矿权受让人代为支付,环境治理经费无法到位等严重不合理现状。
二、对现阶段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建设的评价
我国现阶段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的,这一制度是矿产资源产权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下面从不同的角度来对这一制度作出评价。
首先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通过建立法律法规这一正式和外在制度来明确并且强制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法规的实施,使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有了明晰的定义,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产业的健康发展。有了这一正式制度的约束,矿产资源的所有和使用各方都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整体处境也会得到改善。同时,我们也可以知道,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产权的物化代表物,也是具有排他性和有限性的。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为国有,就已经排斥了其他个人或群体对这项资源的拥有和使用;而且,矿
产资源的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它与别的产权之间的界限也应是清晰的,否则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产权纠纷。我国现阶段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应该更加注重到产权的这两个基本特征,在产权划分上更加明确。
在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矿产资源的交易费用。正是有了法律法规这一正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使得矿产资源的使用交易费用得以大大降低。产权的功能是减少不确定性,外部性内在化,激励约束,配置资源,分配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经济关系的越发复杂,产权的减少不确定性功能越来越重要,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地更新健全;由资源外部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也得有产权清晰来解决;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强制发展,要对各个经济主体实行激励的方式,调动其积极性来发展,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一些个人或者群体授予使用权能够充分调动其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这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通过国家的强制监管,矿产资源的滥用乱采可以得到有效地遏制,还能够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和部门。现阶段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在实现其各个功能方面都做出了一定的效果。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是不尽合理的,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制度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相关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上,国家介入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自由发展,但是企业的自由发展也导致了很多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关键还是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在政府与企业的相互博弈中,政府永远是占主导地位的。双方合作时,集体成本过高,二者都有很大的机会主义倾向,合作成本就大大提高了。而且,矿产资源有很大的资产专用性,基于这一点,现阶段的产权制度没有解决好政府的专用与企业的专用之间的协调关系。在以后的改革当中,制度的设计应该寻求一种最佳模型,以适应各方的需求。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也必须统筹到科学发展观的框架下来,做到明晰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按照“社区化”的组织形式来安排矿业的生产、经营,破除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国家悖论”现象;继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通过价格、财税机制的合理设计,使矿产资源的使用、矿业权的转让的价格反映出其稀缺性来。按照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基本结构的层次性特征来设计矿产资
源税费制度,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以适应重要战略机遇期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制度改革。有步骤、有重点地展开矿业权流转、矿山土地使用权流转、矿山企业产权的兼、停、并、转改革,理顺各种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恰当的制度设计整合其利益矛盾,最终保证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根本权益,形成科学的矿业开采观和和谐的矿产资源产权利益关系,使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域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总而言之,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未来做出贡献。我们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探索出一种最适合我们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参考文章】
1、喻建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制度促进我国矿业和谐发展》,《科学时报》,2007年9月。
2、鲁岩,《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连日报》,2008年3月。
3、苏明,《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4、李磊,《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年9月。
5、李晓文,《论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环境法电子期刊》,2005年第2期。
6、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