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检查站管理制度_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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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检查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防火检查站的职能作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检查站必须按照指定位置设岗立哨。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不得低于2人,检查站要设立明显标志,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防火须知,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要佩带防火检查袖标。
第四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要严格对进入林区内的人员、机动车辆实施检查和教育,扣留火种并对人员、车辆做好登记。特别是对外地回乡人员、进入林区从事春耕农事活动、扫墓祭祖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逐一检查,并做好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的“三不放行”制度。痴、呆、傻人员不得放入林区。
第五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致使火种进入林区内的,将追究检查站防火检查员的责任;对因检查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工作之便向行人勒卡拿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森林防火检查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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