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制度_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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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总经理。

第五条:总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1小时内)报告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条: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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