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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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州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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