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相关制度_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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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伏潭镇第一小学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校长为学校疫情总责任人,分管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各班主任老师为疫情第一排查人。
2、严格按照晨检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晨检工作,班主任早晨对到校的每个学生应仔细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班主任在晨检时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在学生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以上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
4、班主任应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如学生没有按时到校,班主任应向家长询问缘由,如是因病缺勤,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医务室解释病情,补办请假手续。
5、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6、疫情报告人如发现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告知校长,并在24小时内向疾控中心和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经确诊为传染病例后,应按规定做好校的消毒工作。
7、患传染病的学生重新上课时,班主任应配合校医检查其病历,确认治愈且无传染性后方可入校。三伏潭镇第一小学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预防食物中毒制度如下:
一、严禁采购及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二、严禁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葫芦瓜、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三、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严禁采购及加工无商品名称、厂址、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来历不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为防止熟食被细菌污染,切生的食品和熟的食品所用的刀、砧板要分开;做凉拌菜一定要洗净消毒,不吃隔顿凉拌菜。
六、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烧熟煮透所有食物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煮熟焖透四季豆,使其失去原有的生绿色和豆腥;豆浆要彻底煮透,煮沸后持续加热5—10分钟。
七、食品存放要冷藏,熟食品和剩余食品放凉后置于4℃以下冰 箱保存,冷藏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等餐后应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3、餐具消毒应做到下列要求:热力消毒:煮沸蒸汽100℃蒸30分钟;远红外120度℃,15~20分钟;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消毒时间5分钟。
4、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等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5、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洗刷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消毒隔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隔离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以下学校消毒隔离制度:
一、学校制定有消毒隔离长效管理制度。
二、一旦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传染病病人。
三、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
1、学校各班班主任老师为消毒隔离责任人,负责督导校内落实消毒措施、检查消毒工作质量及效果评估。
2、落实专(兼)职消毒工作操作人员,专(兼)职消毒人员需经过专项业务培训,掌握消毒工作基本技能,并能严格按消毒灭菌要求认真操作。
四、预防性消毒 每周一次对卫生室及教室(公用教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常规的消毒灭菌工作。
五、传染病消毒 发现传染病,应及时对患病学生(教师)所活动过的室内、场所进行疫源地消毒,并以公用教室和活动场所为重点在全校实施终末消毒。
六、消毒灭菌保障措施:
1.备有必需消毒灭菌器材 如喷雾器、紫外线消毒灯。2.备有常用必需的消毒药(剂),如84消毒液等,并定期检查消毒药(剂)有效期限。
3.准确配制消毒药(剂)浓度及所需消毒液用量。有详细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王章祥为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以及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三、本制度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本制度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五、责任追究按照现行管理权限,由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七、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追究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根据具体事故鉴定结果,属于菜的来源质量问题的或未按规定索证,追究当天采购人员责任,根据事故轻重处理,属于烹调过程中或使用不合格、过期变质等情况的食品所出现的事故,追究厨师的责任,作批评教育、辞退等处理;属于菜肴、餐具等清洗、消毒过程中或者由于食物摆放、配餐流程不符合规定所出现的事故追究清洗人员、厨师的责任,作批评教育、辞退等处理;食品留样不符合规定的,追究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八、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食品卫生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主要指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伏潭镇第一小学学校食品卫生责任人名单: 主要领导:王章祥 主管领导:荣汉华
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责任人:罗进华
直接管理责任人:食堂购人员、厨师、清洗人员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 长:王章祥
副组长:荣汉华 食品安全管理员:罗进华 蔡明祥 荣标
成 员:全体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学校校长王章祥为食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主任荣汉华为直接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各班班主任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学生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一、学校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卫生健康教育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王章祥
副组长:赵文涛 贺长城
李海涛
成 员:荣标 罗进华 荣汉华 蔡明祥 吴文科 舒方军 及各班主任 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班班开课、做到有课时、并开发利用校本教材作为依据,有教案、有考核、有评价。
2、向学生宣传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心理卫生、青春期卫生、季节性流行病的防控等有关常识。
3、提升健康卫生宣传的文化氛围,结合我校特殊的地理环境特点进行健康卫生知识宣传,班级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在每期的学习园地中占有一定位置,定期宣传有关健康卫生的知识,并结合班级学生实际状况有目的的进行教育。
4、学校每学期利用黑板报、广播室作为健康教育的主阵地,广播室将卫生健康知识宣传作为每次广播内容的一个栏目,各班的健康教育课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确定教育内容,各班还应该利用宣传单、宣传画、影像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力争丰富多彩。
5、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并认真执行我校制定的防控流行病的晨检制度。
6、针对学生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后,对患病学生一方面要关爱体贴,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同时遵医嘱对患病学生采取恰当的人文应对措施。
二、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制度
1、按时作息,每天文化课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低于1小时,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小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九小时。
2、坐卧、立走的姿势符合健康标准,加强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达到学生身体健康检测标准。
3、努力做到“六勤”、“七不”。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洗衣物、勤开窗通风、勤晒被褥,不喝生水、不吃“三无”食品、不吸烟饮洒、不到人群密集的地方玩耍、不对着别人咳嗽或打喷嚏、不随地吐痰、不随手乱扔瓜果皮或纸屑等废弃物。
4、保护视力,做到“三要”、“四不要”。要保证读书、写作姿势正确、要勤做眼保健操、要注意用眼健康,不要在光线太强或太弱的地方看书、不要边走边看书、不要躺着看书、不要在乘坐车船时看书。
5、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饭后不做剧烈活动,不用手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饭前、便后要洗手。
6、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学习一定的健康教育知识,有病早治、无病早防,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7、教室卫生要勤整理,并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并有专人负责。
三、教师健康教育制度
1、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或上课不准穿拖鞋、拖鞋、短裤、背心,并注意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做好学生的表率。
2、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抽烟,不与学生口对口近距离讲话。
3、保持办公室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办公桌上摆放排列整齐伐一,个人用品摆放规范。
4、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做学生的榜样,并注意饮食卫生,做好个人和群体的疾病防控工作。
5、认真学习健康教育知识,遵守社会公德,尽可能多了解一些健康教育知识。
三伏潭镇第一小学学生意外伤害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我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校学生意外伤害制度。
二、事故的预防
1、督促学校的每个班、级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3、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
4、定期检查班、级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紧密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保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7、加强对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8、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疫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9、学校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的认识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10、建立学校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学生在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实施有危险的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
11、建立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学生校内、校外的行为表现等信息,学校将班主任履行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档案。
12、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习、初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14、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常见病多发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15、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中,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患有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16、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17、学校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事故责任
1、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2)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活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4)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3、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妥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2)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在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4)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责任;因学生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在学校负责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6)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工追偿。
四、事故处理
1、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2、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政部门。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全相关证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