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健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_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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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健全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蒋达祥
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成为具有生命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内在需要。平等协商旨在架起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代表用人方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职工方进行经常性对话、沟通和协调,以便达成共识、互助、协力的机制。它使得职工群众享有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展现智慧的畅通渠道;也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获得了解群众、通报信息、改善管理的工作基础。集体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双方一致认可的、代表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然而,在推行和完善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一些企业步履艰难、困难重重。
通过调查和分析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是由于思想认识不统一、组织体制不健全、合同内容不明确、法律规范不完善所导致的。
思想认识不统一。由于人们思想观念不同、工作处境不同、利益追求不同等,以致在厂长、经理、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中,对这项工作的开展,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思想认识。有些厂长、经理认乃,协商谈判是处理劳资关系的方法,对国有企业是不合适的,根本就没有必要人为地划分成两个方面,搞什么协商谈判,签什么集体合同。有些厂长、经理认为,现在企业被推进了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生存是企业压倒一切的任务,承揽定单、发展生产、改进技术、扩大市场等求生存、求发展的工作都忙不过来,哪里有时间、精力来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这些不出效益的事。有些厂长、经理长期以来养成了一言堂、家长制的陋习,认为企业自主权就是由厂长、经理说了算,有极个别的甚至直言不讳:“工会与我谈判,想与我平起平坐,不行!”有些工夸千部认乃,企业中有定期召开职代会、干群恳谈会、情况通报会。
是十分明显的。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有关法律规定的互相矛盾。例如,关于工资水平的决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公司法》规定,工资的确定是纳人公司的职权范围内的,以致于法律的适用与否则因人而异。其二,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自从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集体合同规定》以来,有关方面的通知、要求、文件发了不少,但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未能出台,以致人们在实践中碰到具体问题,往往无法可依。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为完善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创造了现实的条件。尽管在一些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步履艰难、困难重重,受制于各种主客观的因素,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总是要发展的,其差别只是时间的快慢而已。为了推进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当前我们应当注重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健全组织体制,加大推行力度;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素质;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障体系。
(一)注重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人们的行为是受思想认识支配的,注重政策宣传,统一人们对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签汀集体合同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是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前提。这种宣传主要可以通过舆论的宣传说理和实践的示范教育方式来进行。
舆论的宣传说理。舆论的宣传说理,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需要企业行政领导和j一大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因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工会,各个企业单位,都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和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充分认识到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必要机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和实施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焕发企业活力的有效措施。同时,也要使各级工会干部认识到,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实践的示范教育。实践的示范教育,给人的启迪往往更生动、真切而具有感染力。上海中狮电子有限公司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有理有节,确保集体合同的“双赢”,就具有示范教育的作用。
1999年,该公司行政为了强化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打算为小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当工会得知这一情况时,根据公司的实际状况,在协商时建议,还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普加工资为好。同时,工会对于一些职工过份的要求,不是简单反对,也不是任意纵容,而是耐心说服职工自己放弃。公司行政从实践中深深地感悟到,工会不仅维护着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维护着企业的根本利益,为企业的发展奠定着群众基础。因此,他们不仅接受工会提出的合同内容,而且多方面支持工会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组织体制,加大推行力度 改革的关键是组织体制的变革。组织体制的滞后,给改革实践的束缚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给企业转轨开创了良好的条件。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使之完善、有效,也需要变革现实的组织体制,使之健全,以便于加大推行力度,防止其流于形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中最主要的是要理顺党政工关系、改革工会的领导体制、改进工会干部的选举办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从上级工会做起等。理顺党政工关系。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党政工传统模式的相互关系已明显阻碍着企业向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转换。党政工三者组织性质不同,要从不同的角度促进企业进步,需要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其主要领导也下宜交叉兼职。而现在的一些企业中,厂长兼告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兼党委常委;副厂长兼工会主席等等已是习以为常。让常对与书记或副书记平等协商;让副)一长与厂长平等协商、让副书记与书滚平等协商,这种“角色错位”的结果都是众所周知的。改革工会领导体制,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有对应独立的行为主体。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对群众团体,应加强其政治领导,不应在组织上去包办。群众团体的工作,应由群众团体自己去讨论和执行”的思想(《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1943年2月20日)和《工会法》第十一条“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的规定,在保证党的政治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工会的自主性,这将更有助于推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开展的。
改进工会干部选举办法。在一些企业里,事实上存在着工会主要干部的委派制,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也使得工会主要干部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不能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他们的“先天不足”,也使其在协商中处于难堪的不平等境地。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关于“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实行工会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废止委派制和各种变相的委派制。为他们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成为名实一致的“职工代表”奠定“先天”的基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19年成立之初,就依据先进工业国家协商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原则,即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协商,明确申明自己的基本立场是实现劳资合作,其主要途径是平等协商,以便缔结各方一致认可的集体合同,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实现双方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