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_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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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公共卫生科为本单位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并建立传染病登记簿。

2、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带者时,首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统一交到公共卫生科,由疫情管理员收集录入。同时门诊、住院部、化验室也要分别

做好门诊登记、住院病人登记、化验室登记。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本院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同时要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责任疫情报告人做好自检记录。对发现传染病不报、漏报的医生或者报告好的医生,报告单位应按《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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