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请示、报告制度_请示报告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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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总值班,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请示报告内容包括:
一、凡收治急危重症患者、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灾害、外籍及境外人员、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三人以上中毒或群伤(人数、状况、参与救治科室、需要调用的人员药品设备等),立即进行抢救,及时报告办公室、预防保健科和院领导,并按规定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遇下列情况之一,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和院领导: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现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和乙类传染病中SARS、AIDS、炭疽的患者、病源携带者以及疑似病人,以及国家法定的传染病(含性病)、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患者等。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发生或发现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人数)。
5、发生剧毒物品、放射源物品丢失。
主管院长指派预防保健科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或疫情,按照程序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定期向全院通报疫情。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散布有关事件的信息。
三、发生医疗事故、纠纷,严重医疗差错,或有医疗事故、纠纷隐患时;发生患者外出未归、伤人、自杀或自杀倾向时;收治涉及法律问题的患者,病情及处理存在争议时。
四、医院设备、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药品及毒麻药品丢失,或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五、首次开展的新疗法、新技术,应事先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申报表”报办公室,按《新业务新技术准入管理规定》执行。
六、增补、修改本科室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或业务工作流程时,应事先向院领导请示。
七、严重违纪行为,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和医院形象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