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_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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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贫困人口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3年创建,经1997年国务院向全国推广,到1999年10月,已在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确立,为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今年暑假在洛阳实习,利用平时时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实践调查,以下就是本人对洛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全国目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有300多个城市,其保障金大多数是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部分,即家庭无在职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财政拨款)提供资金;实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财政供款,无论是对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还是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必要而且合理的。它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持有洛阳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
助,享受低保待遇的权利。
二、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工作有关具体职责。
三、洛阳市城区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县(市)低保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在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标准。低保标准确需提高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家庭人口的计算按照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家庭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家庭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其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
五、家庭收入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
此为洛阳市具体低保制度标准条例。
在实施方面,政府政策上说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虽然解决了很多的无家可归或是残疾,流浪的人们生活却面临着艰难境况。
例如,我曾在洛阳火车站曾遇见一对70左右的老人夫妇,老爷爷因为青光眼,脑出血等原因,花去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外债也有十多万,他们儿女在外打工拼命赚钱还债,老两口在家去不能享受低保,他们没有劳动能力,只能靠要饭乞讨维持生存,甚是可怜。
由此我看出政策虽要求“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但具体实施时候,却不尽人意。类似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本人还发现一些问题:例如,: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限不准确,由于一些地区财政困难或财政体制不顺等原因,尚未将当地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2,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不及时,许多地方发放保障金不按月发改为按季度发放,而且又是还发放不足。3,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济组织机构方面,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居委会普遍缺少专门从事社会救济的工作人员,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的形势很不适应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制度衔接困难。由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不能完全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推行面不广,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困难重重。5,协助低收入者脱贫的政策措施少。救助,补
助仅能维持低收入者的生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保护问题,关键是创造条件让其重新进入就业行业。另外还有低保标准欠缺,低保标准整体偏低,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低保标准结构单一,忽视了不同贫困家庭的特殊需求。低保资金投入不足,低保制度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的低保资金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
对此,本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1、健全低保家庭收入审核。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各工作人员的收入审核工作,强化对被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2、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专项调查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测算和论证才能制定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标准。然后,低保标准应当涵盖衣、食、住和教育、医疗和住房等内容。其次,实行分档低保标准,维护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3、加强低保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充实加强基层管理人员力量,显得尤为迫切、重要。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充实人员;二是要加强培训;三是要把低保工作同基层组织建设、开展社区服务等有机结合。
4、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加强就业审查,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并要求参加职业培训计划以及接受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否则他就要受到诸如取消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处罚。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工作量大,光靠低保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让大家都关心、关注低保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勇于检举揭发,对于真正困难者热心帮助。具体而言,一是为增强低保资金的安全性,减轻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应尽快实现低保资金的银行发放,银行按单发放。二是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有关精神,尽快改变部分地区按季节发放低保金的不规范做法,尽快做到按月发放。
6、健全低保制度体系。我们要加大教育和医疗扶贫,由于低保对象收入很低、不稳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因此变得很弱。由于低保标准是定位于维持起码生存需求的,其他的需求就无法满足,如子女的学费问题、房租问题、生病就医的医疗费问题等。我国必须加大对低保对象的配套救助力度,为低保人员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建立综合性低保体系,避免低保家庭代代领取低保的尴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维护其最低生活需要所建立的扶贫制度,是社会保护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我国要逐渐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逐步减少城乡差别,进而实现全社会的低保制度。
国家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低保人群,因为社会主义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只有缩小了贫富差距,以先富带动后富,真正关注并切实关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我国才能真正逐渐走向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