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_行政处罚回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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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跟踪调查,了解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是否合法、规范和廉洁。
第三条 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一)电话回访:对于电话投诉等案件,监察大队应在行政处罚事件办理过程中、事件处理完毕后,对相对人进行回访。
(二)函访: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回访函》进行函访。环境监察大队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案件的20%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执法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个案回访。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回访的内容:
(一)向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科室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