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制度_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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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核、复核人员、分管局长,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三条 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和法律法规知识及丰富审计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局主要领导主持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法规审理科负责质量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㈠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㈡做好本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及市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迎检工作;㈢做好本局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咨询工作;㈣研究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发生需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行为,由法规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办公室、法规审理科负责人负责记录。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⒈听取法规审理科与有关部门对调查结果的汇报或审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⒉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⒊对责任进行确认,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八条 对当事人,区分情况,通过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停职、转岗、试岗、解聘等方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