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单位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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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各专业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科室办、各工区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时间及范围

第三条每月2日、18日组织全矿井上下安全大检查,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第四章组织方式

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季度大检查、配合上级检查等组织形式。以“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动态检查方式为主。

第五条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与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

第五章安全检查标准

第六条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

质量标准化标准、行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企业内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指令和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职责及检查内容

第七条安监站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安全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安全副矿长负责实施,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全面检查井下采煤、掘进、各类机电硐室、炸药库等场所的安全状况;爆破管理、“一通三防”、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防治水工程和顶板控制。重点检查各类安全保护、安全设施灵敏可靠性;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严肃查处各类“三违”现象,及时消除各类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系统中的隐患。

第九条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保安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各自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条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分管矿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矿井生产系统、矿建工程、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复查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在突出现场检查的前提下,认真检查各类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规程、措施的编审、贯彻情况;安全培训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排查、建档、治理、监控及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章安全监督检查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签字落实制度,并坚持“五定”原则(即:定存在的问题、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跟踪落实人员)。

第十四条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对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负责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汇总、通报、考核、落实;专业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由专业副总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考核、落实。

第十六条各类检查安监站要及时汇总、分类、存档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安全检查查出隐患按整改日期复查,实行闭合管理。

第八章安全检查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填写问题落实表,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不签字一人次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参加安全大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统一分工,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煤矿存在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因检查人员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有安全隐患不能发现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类安全检查,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也要同时进行复查,发现没有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各类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安监站设专人保管存档,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红旗煤矿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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