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_监理单位监管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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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监理单位监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工程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站务会研究决定专项检查的检查时间、内容与检查组成员,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四、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 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⑵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⑶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⑷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情况

⑸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⑹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⑺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⑻ 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⑼ 其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向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况。

五、专项监督检查的程序:

⑴听取监理单位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⑶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⑷反馈监督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⑸项目监督室负责施工现场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工作,逾期未整改的,且不及时报告的,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六、专项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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