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的探讨.doc_双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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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的探讨 作者:孙艳丽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9年第14期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势在必行,同时各专业的“双证书”制度具体内涵不尽相同。文章就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实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文秘双证书
[作者简介]孙艳丽(1975-),女,河北沧州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北京100042)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1-0091-0
2“双证书”,即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要求受教育者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是一种学历证明,表明持有者的受教育程度,即“学”过什么;而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工作能力的证明,表明持有者能“做”什么。前者强调的是“学”,后者强调的是“做”。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当前众多高等职业院校都在探索这一制度,也取得了不同的研究成果。专家学者基本达成共识:由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双证书”制度在各专业实施中的具体内涵也应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就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势在必行
实行“双证书”制度,使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且互通,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是贯彻“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以职业资格证书为突破口,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的关键任务。
1.实行“双证书”制度是国家教育法规的要求。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8年,当时的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详细说明:“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所在学校考试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所在职业培训机构
或职业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件也要求,在高职院校实行“双证”并重的教学制度,要求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也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实行“双证书”制度是社会人才市场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人才市场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高级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更讲究“适用”“效率”和“效益”,要求应职人员职业能力强,上岗快。这就要求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就要完成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具有独立从事某种职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双证书”制度正是为此目的而探索的教育模式,职业资格证书正是表明高职毕业生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职业能力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可以说,职业资格证书对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起着敲门砖的作用,谁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多,谁的从业选择性就大,就业机会就多。
3.实行“双证书”制度是高职教育自身的特性。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实用型人才。“双证书”是实用型人才的知识、技能、能力、素质的体现和证明,特别是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是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够直接从事某种职业岗位的凭证。因此,实行“双证书”制度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性和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4.实行“双证书”制度能促进学校深入开展教学改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政策导向的缺少,当前高职院校的教育仍存在封闭情况,与企业的沟通、产教结合仍不深入。职业资格标准对高职院校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将促进专业结构调整,促使高职教育及时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和教学内容。可以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学校进行教学改革的催化剂。
5.实行“双证书”制度将改善学院的实践条件并吸收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学校把职业资格标准与高职教学计划衔接起来,能够促使学校加强校内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手段实现职业岗位的技能培养与职业资格鉴定。另外,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可以为培养高质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必要保证,可以吸引社会参与到学校的职业资格考核中来,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
6.实行“双证书”制度是实现学生个性发展的要求。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为个体展现才华提供了可能。统一规格、批发式的职业教育模式不断受到挑战,发展满足学生特性要求与意愿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实行“双证书”制度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途径,可以让学生在完成学业取得学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长灵活选择“技能证”,实现符合学生自身特性与意愿的职业选择。
二、高职法律文秘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法律文秘专业重在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结合我国法律职业现状,本专业毕业生可以从事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人员提供辅助性法律专业服务的职业或基础性法律事务,如书记官、律师助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企业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法律服务人员等,也可以进入国家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单位文秘工作。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文秘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文秘基础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具有较宽的业务知识面,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复合型和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三、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探讨
明确了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后,结合教学实践,笔者对于高职教育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有以下思索:
1.确定高职教育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具体内涵。我们首先必须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结合社会实际用人需求确立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具体内涵。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文秘专业要求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复合型和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依据这一目标我们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获取相应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在很长时间内缺乏可考的职业资格证书,在这方面形成了瓶颈。经过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努力,最终找到了突破口。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目前各地法院正在逐步大力推行庭审过程由速录员进行记录的制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对法院系统运用速录机亲自批示:“此事甚好,应积极推进。各级法院领导应大力支持,开创法院现代化(包括庭审、办案、办公现代化)新局面。”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将亚伟中文速录机应用于庭审记录。所以速录员证书含金量非常高。另外,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也比较高。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将速录员证书和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确定为本专业学生必考的两个证书,要求学生必须取得这两个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按时发放学历证书,这样就真正实现了“双证书”制度。
2.精心设计教学计划。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制订满足“双证书”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计划,该教学计划必须涵盖相关职业资格标准,使教育和培训成为一体。结合前面分析的法律文秘专业“双证书”制度的具体内涵,该教学计划具体应包括:(1)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求,制订专业的培养方案。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应当将市场和行业、企业对人才的技能要求融入高职教育教学的方案中去;应当确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基层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能型人才;应当从职业岗位(群)分析入手确定实用技能型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坚持以职业资格标准为主线,要求把相应岗位技能培养与考核纳入教学计划,坚持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原则。就高职教育法律文秘专业而言,确定速录员证书与秘书等级证书为必考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此相适应,将相应证书的要求融入教学计划之中,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
同步进行,将职业资格培训完全融入学历教育中。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一年级新生统一学习基础性课程和知识;二年级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就业方向等实际情况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甚至可以根据学生选择的方向重新分班,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课程的教学,使其专业方向更加明确;三年级学生在继续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主要侧重于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通过实习实训环节夯实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组织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3)建立专业与职业技能证书对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应在实践训练课程中实质性地将本专业所对应的职业标准纳入技能培养中,实现人才培养的零距离;应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应占较大比例。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行发展,在时间上保证实践教学时数大于或等于总学时的40%~50%;可以将主要技能训练的实践教学集中在一个学期内进行,并结合技能训练讲授专业理论,最后进行技能考核鉴定。在时间安排上,应当将实践教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衔接。这样既可以检测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的程度,又可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3.建立满足技能训练要求的场所(基地)。加强实践教学,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必须有能满足技能训练要求的场所(基地),它是实施“双证书”教育的基础条件。该基地应当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有一定的先进性,与行业一线要求相一致,能满足学生职业技能培养需要;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等方式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就高职法律类专业而言,可以建立融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速录职业技能训练教室与秘书综合实训室等于一体的大型实训基地。
4.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指导教师是实施“双证书”教育的人力资源保障。指导教师应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中高级技术等级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的“双师型”教师,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既能指导学生技能训练又能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全面素质教育。可以通过“送、培、派、参、聘”的方式培养建设“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同时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加大考评员送培力度,让更多的教师成为考评员。
5.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在条件具备的职业学校可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成立会给学生的报考及学校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方便。例如:可以适时组织学生报名,可以对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分类指导,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工作来提高报考率和过关率。实践证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成立,能够有力地宣传并推动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最好在校内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这样有利于协调组织安排,将职业训练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结合起来。可直接对相关专业进行鉴定学校考试与职业技能鉴定等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前后相衔接。就笔者所任职的学校而言,已经与北京市速记协会联合在本院建立了“亚伟速录技能指定培训基地”和“亚伟速录技能指定考评中心”。
6.努力改进教学方法。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普通高教的教学方法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有的方法如讲授法、谈话法、实验法、读书指导法等是基本相同的。但从高职的培养目标和特色,以及其理论联系实际,凸显实践性与参与性的教学宗旨出发,其教学方法又应有所不同。因此,高等职业学院的专业课应创造一种学与教、学生与教师互动的社会交往的情境。尤
其是通过学生积极的参与和实践,来培养符合未来劳动市场所需求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倡导研究性、开放式、多媒体和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专业职业知识与技能的内动力。就法律文秘专业的特点而言,应当重点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等开放式和现场教学方法。
7.正确处理技能训练与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在高职实行“双证书”教育中,既要重视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技能,更要注重培养职业能力,即培养运用技能,并在运用中有所创新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除了动手技能以外,还包括心理承受能力、合作共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主观能动性和敢于承担风险精神等。特别是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属于与人打交道的行业,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职业能力要在技能训练过程中培养和锻炼,因此,在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中,要克服单纯学习技能的观点,突出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8.严把出口关。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在实施“双证书”教育中,技能训练及其岗位资格证书考核一般为一种。但随着科技发展,产品多变,行业调整,企业兴衰,岗位更换频率加快,具有一种职业能力难以适应社会,只有具有多种职业技能才能适应社会需求并具有竞争性。因此,“双证书”教育应不断创造条件,使技能训练由一种向两种、三种和多种发展,实行三证书与多证书培养,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毕业生必须获得本专业必修职业中的一个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毕业。提倡、鼓励和逐步要求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多个职业资格证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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