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_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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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通过有关执法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三条盟处督查科具体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登记造册。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证件。

第五条持证人应当按照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七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同时登记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八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九条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盟处收回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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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发证机关吊销。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盟处将根据持证人的执法工作考核结果、参加岗位培训情况、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错情况、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进行上报年审。

第十一条

件自行失效。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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