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_法定证据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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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它在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之间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信,使之服从法律。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法国的杜波尔在1790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一次被提出来。自由心证是作为法定证据理论的直接否定物出现的,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真诚地按照理性的启示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总之,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理性状态就是判决的依据。在自由心证理论中还有一?quot;盖然性"理论,认为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他们对此做出的决定只能具有一定盖然性。即自由心证是有限度的。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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