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疗证明制度_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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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疗证明制度

从事临床医疗、教学工作的医师有权根据诊治需要出具医疗证明。目前本院医疗证明文件有三种:一般病假证明、医疗鉴定证明、特殊医疗证明。为了加强对医疗证明管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休证明:根据病情需要,证明中要写明诊断。门诊病休假不宜超过七天,慢性病休假不宜超过十五天。

二、医疗鉴定证明:由于病员特殊需要,如输农转非、保险索赔、工伤登记入档等情况,要求医院出具正式医疗证明文件。病员须持单位行政介绍信,由医务科组织,指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一般应由2人)担任鉴定。其证明经医务科核查盖章。

三、特殊医疗证明:由于病人在住院期间的特殊需要,如需向所在单位申请陪伴、医疗费用、汇报目前病情等,主管医师应根据病员的具体要求出具医疗证明文件,交科主任签字后,由医务科和门诊办公室核查盖章后生效。

四、各级医师不得出具违反医疗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

五、医师出具医疗证明要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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