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doc7_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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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当地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县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当地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当地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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