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税务制度差异_收入确认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浅析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税务制度差异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收入确认管理制度”。

摘要:由于税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有关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原则、方法与税务制度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具体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主要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本文就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做相关探索。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税务制度

一、税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分析

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报告是会计核算长期关注的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增加了利得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在利润表中增加较系统的项目来反映未实现收益等内容。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也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无庸置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会计理念、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对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对税务制度的处理方式的调查可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困难和问题。现着重在对实现原则进行重新考察,进而提出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案。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需要一个判断。公式

(1):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2):完工进度=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X100%。不管运用公式(1)还是公式

(2)都离不开职业判断。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估计,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也需要估计,因为这个已完工作量是指施工单位自己计算的形象产值还是指已被业主和监理都认可的工作量,这需要判断。而此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常常导致金额上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从而计算出不同的完工进度。即使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和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工作量都比较公允的话,但是按照目前建筑业的状态,这两种工作量最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到了最终工程结束审计时,仍存在着增减工程量的情况,因此以这种方法确认的完工进度不仅不能恰当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计算收入的不准确。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1

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我国内资施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外资旌工企业所得税税法虽然都没有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定,但对几种特殊的收入规定了确认的方法。在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往往“以票管税”,对收入的确认。往往以开具发票作为税收实现的标志。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施工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施工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分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一)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施工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施工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收业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另U的。税务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务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两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施工企业所得税。

三、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会计制度的完善要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是一个相互的、双向的过程,会计制度的改革与税法的修

订往往是前后相继,但是就如同会计先于税收出现一样。常常是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先行一步,因此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服务于税收就是其中之一。这也要求在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要考虑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作用。采用更为先进的债务法核算,披露更多与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有助于反映更多税务信息,有助于协调会税差异的规定。

(二)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方面的不足,再加上纳税申报表的非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施工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会税差异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研究难以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不利于我们有效地协调和缩小会税差异。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增加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有利于会税差异的协调。

(三)在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指的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施工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行和调整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会计制度给了施工企业自由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但是税法所具有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决定了它必然在会计政策上对施工企业实行严格限制,进而与会计制度产生矛盾,形成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有鉴于此,会计制度可以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但前提是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不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比如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结转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原本就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这样原先可能存在的会税差异也就自然消失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02-15

[2]李海波.新编税务会计[H].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03—19

[4]张铁强.浅议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后的税收政策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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