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配制度改革_分配制度改革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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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持续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沉淀了许多社会矛盾,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张力,有些甚至到了一触即发的严重程度,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为了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一、改革的动机——解决贫富分化

现在说到收入分配,必提两个概念,一是基尼系数,二是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基尼系数是0.16,非常平均;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已经达到0.40以上。这表明中国的贫富差距已达到国际公认的中等水平和警戒线。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体现在城乡之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2005年为3.2:1,全国收入差距的60%以上出自于此)、区域之间(东中西部已有的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式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行业之间(有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4年间行业差距扩大了1.6倍,按全要素收入来分析,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相差5—10倍)、阶层之间(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

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有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贫富悬殊愈发严重,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收入差距拉大给国家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些年群体之间的信任度明显降低。一旦富人、官员出了事,网上舆论一片喝彩,这是不正常的。现在看,收入分配问题不仅对社会稳定产生现实影响,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至深。可以说,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破解当前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重要锁匙。

要缩小财富差距,就应当有三次分配: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就是要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得到更多的劳务报酬,首先富裕起来;二次分配要讲公平,政府应当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全面、系统、适度、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在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强调三次分配在当前尤为必要。

二、改革的切入点——公务员工资改革

目前看,增加政府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十分必要,理由有三:一是经过多年的改革,企业工资基本上已由市场来调节,相对而言,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明显滞后;二是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过低,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略有上升,但始终没有超过1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可能高达50%左右。三是政府与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数量庞大,其工资水准的调整可为企业工资的相应调整提供参考。

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当前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公务员工资分配新机制,重点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不同职务、不同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增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二是实现阳光工资,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争取作到工资主要与级别和职务挂钩,而与所在部门无关,以利于工作人员在各部门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三是调整结构,注重公平,工资改革适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针对公务员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有关规定,把公务员工资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呢。工资水平在比较中确定是因为,公务员是参加社会二次分配,机关工作又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客观标准,应当采取这种调查制度。

三、改革的目标——公平与和谐 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应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关系到社会整体改革的方向、成败和稳定大局,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趋势相适应,顺应现阶段经济特点和发展规律。

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对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放在收入“高”、“低”这两头。对经营者的高收入不能简单限制,而应推进市场化改革,推动贯彻按要素分配原则;对一般员工中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等,都应着力提高他们的收入。

第一,在宏观调控目标体系中,要研究强化就业指标、增加收入分配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GDP,近年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探索,但对就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还没有很好建立起来。我们考虑,针对当前就业问题、分配问题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应把失业率、最低收入标准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加快相关政策研究,包括基础性工作的研究。比如,宏观调控的目标是登记失业率还是实际失业率,控制失业率指标是定性的、弹性的还是定量的、硬性的等等。

第二,在宏观调控手段上,要把收入政策作为重要的调控工具。70年代后,发达国家除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还把收入政策作为

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当务之急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在收入政策方面研究适用的、有效的调控工具。总体上讲,一方面对我国计划经济中采用的一些传统调控工具,如工资总额控制、平均工资控制等,应研究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切实能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应研究采用哪些新的、更有效的调控工具。比如,在初次分配环节,如何使最低工资线与物价变动、经济增长挂钩等。

第三,在宏观收入分配关系上,要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比例。中央近期要采取两项改革,都可能影响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把国企的利润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改变国企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的情况。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对个人收入分配可能造成的影响,注重逐步提高个人收入比例,特别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使宏观收入分配关系更加趋于协调。

四、改革的难点——垄断行业

垄断行业的产生,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在特定历史进程中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要规避和解决的问题。铁路、民航、金融、邮政、电信、烟草等行业基本上都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下,不仅地方人大、政府对这些垄断企业的约束、监管十分有限,而且因其掌握着一些事关当地发展的重要资源,并可能影响地方争取项目、资金,地方甚至不敢得罪他们。

垄断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政策。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打破行政性垄断。

对垄断行业的工资增幅作出限制,可以使他们的工资逐渐回归正常水平,减少社会不公,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因为垄断行业或者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他们通过垄断行为获取了超过一般行业的利润,这些垄断利润除了上缴财政税收的部分以外,大部分形成了这些部门工作者的较高收入。通过高工资消化超额利润,实际上是在变相剥夺国家利益。此外垄断行业需要支付高工资,就会提高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垄断行业的工资涨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合法”地流失,也能降低垄断产品的市场价格。

但是,牵一发动全身,仍然不能操之过急。因此,在各种各样的猜测、不解,甚至愤怒的舆论下,人们应该思考的已经不仅仅是工资的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层面,所表达的情绪,也不仅仅是降低某个行业薪金能够完全平复的。就像任何改革一样,它需要细致的梳理,需要时机和时间,需要权责利的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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