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制度_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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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包方使用火工材料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总责,发生火工材料外流和安全事故的,分别根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的有关要求领取、搬运和使用民爆物品,同时,员工宿舍内和井下工作面、采场不得留存火工材料,违者处以罚款1000元。
三、承包方应安排专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四大员”等培训,按要求及时年检有关证件,并到公司备案。
四、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领取火工材料。爆破员、押运员在领取火工材料后,应及时将火工材料直接运回使用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看管或另放别处;雷管炸药应分开存放,严禁混合装运,装运雷管应当使用布袋或木箱,严禁使用铁质制品装运,车辆在运载火工材料的同时,不得搭载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项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五、使用火工材料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责任。领取火工材料时,应凭证进入库区,并按时如实记录,违者视情节轻重,对每人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使用火工材料的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做到帐物相符。对帐物不符但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导爆管100元/发、炸药100元/公斤进行处罚;对帐物不符及不能说明理由的,依前述规定加倍处罚;对代替签名或签名不完整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
七、严禁私藏、揶用、转借、自制出售火工材料,违者按导爆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公斤进行处罚。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材料流向社会的,按前述规定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禁用铁器类物品捅推药物,违者每人次处以罚款500元。
九、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撤除警戒、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0元。
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一次集中点火,必须用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十一、对瞎炮的处理。发现眼底有残药时,可将药卷掏出并用水清洗。药包拒爆时,要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药包,禁止从瞎炮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二、在井下、顶板不安全或遇交通堵塞时,不准放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十三、按照公安部门和发包方相关要求,认真核对和填写《现场作业表》等记录,并及时汇总上交发包方
十四、按规定做好火工材料使用等信息报送工作。
十五、涉爆人员请假离开矿区时,必须向发包方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六、施工人员离开矿区时,承包方必须检查其携带的包裹行李,在确定无挟带火工材料时才可放行。
十七、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且屡罚屡犯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条款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8:00~22:00,特殊情况例外)领取。库房保管员经核对人员、证件、数量、现场作业登记表后,按规定对领取爆破物品(炸药、雷管)进行编码登记后,再次与爆破员核对发放数量、品种及编码,确保发放的爆破物品实物与帐面、手持机上三组数据一致。爆破物品发出后保管员监督爆破员分批搬运雷管的炸药,确保了爆破物品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井下爆破器材临时库房、临时存放点,应设专人管理,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且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超过一箱,雷管等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